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彭秀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