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32號上訴人 林嘉琳 現於法務部○○○○○○○○○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07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本院109年12月日所為109年度救字第37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徐世禎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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