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陳慶和 被告 曾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泓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鄭富容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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