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劉德財
被 告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貳
拾伍萬元、肆拾萬元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退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
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第256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原聲明就利息起算日均與發票日同,嗣於本院審
理中變更聲明請求:利息從退票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變更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鄭緯綸(見本院卷第39頁),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詎屆期提示遭退
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
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
上所載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並依上開規定給付利息。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
)85萬元,及其中20萬元、25萬元、45萬元各自如附表所示
提示日(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表:
┌─┬─────┬──────┬────┬────┬─────┬─────┬─────┐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金額│支票號碼│判決主文利│
│號││││(退票日│(新臺幣)││息(新臺幣│
│││││)│││)│
├─┼─────┼──────┼────┼────┼─────┼─────┼─────┤
│1│銳綸數位股│臺灣中小企業│107年6月│107年6月│200,000元│AG0000000│20萬元自10│
││份有限公司│銀行竹科分行│6日│8日│││7年6月8日│
││(法定代理││││││起至清償日│
││人鄭緯綸)││││││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
├─┼─────┼──────┼────┼────┼─────┼─────┼─────┤
│2│銳綸數位股│臺灣中小企業│107年6月│107年6月│250,000元│AG0000000│25萬元自10│
││份有限公司│銀行竹科分行│6日│6日│││7年6月6日│
││(法定代理││││││起至清償日│
││人鄭緯綸)││││││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
├─┼─────┼──────┼────┼────┼─────┼─────┼─────┤
│3│銳綸數位股│臺灣中小企業│107年6月│107年6月│400,000元│AG0000000│40萬元自10│
││份有限公司│銀行竹科分行│16日│19日│││7年6月19日│
││(法定代理││││││起至清償日│
││人鄭緯綸)││││││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