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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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簡調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鈞 等間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文鈞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
,嗣聲請人查知相對人李文鈞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桃園
市○○區○○段○○○○號土地暨203建號建物(下略稱系爭
不動產),而相對人李文鈞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應為上
開遺產繼承人。茲因相對人李文鈞恐遭聲請人追索,乃將上
開遺產登記於相對人 李展維 等名下。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
4條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塗銷相對人等於民國所為之分割
繼承登記,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文鈞、李展維等繼承人公
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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