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96號原告 洪林謹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津 被告 陳洪秀霞
洪秀珠 洪秀絹 洪志雄 洪棕順 洪慧茹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錦河 被告 陳冠志
陳嘉惠 陳嘉玲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101年6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6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 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