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天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被   告 名揚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揚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內湖區,有系爭支票在卷可稽,另
原告於102年12月23日民事陳報狀陳明本件係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給付票款,並無包括工程合約書之法律關係,故本件工
程承攬合約書第20條約定以本院為審管法院自無適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