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5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
       呂季美
       唐榮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英博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