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13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張維真
被 告 林均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貳萬零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變更或追加他訴,擴張或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130,520元及其中本金120,715元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之遲延利息,於言詞辯論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28,270元及其中120,715元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遲延
利息,核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3日,向訴外人中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東森得易卡使用
,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於自動化服
務設備預借現金,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週年利率
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當期循環利息加收10%之違約金。
原告至94年7月28日止,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120,715元
及遲延利息7,555元、共計128,270元未清償,嗣訴外人中華
商銀已將其對被告之本件系爭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且經公
告完畢;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等信用卡債務,尚未清償,且其清償期依
約已視為到期,並中華商銀已將該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並
經公告完畢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資料
等為證。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所謂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
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
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2條第1款參照)。又信用卡使用契約,乃持卡人取得使
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
付帳款(繳付當期全部金額;或僅償還部分金額,其餘款項
則掛帳並依約加計循環利息),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
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是持卡人自應依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發卡機構清償簽帳消費之帳款及循環利息。又稱消費
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
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簽帳消費上開金額,而尚有
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且清償期
已視為到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
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8,270元,及其中120,715元自94
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