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宥騏 起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燕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表明
法定代理人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以書狀陳報原告法
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暨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