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鄧紹麒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SANFANSOMFNG( 松彭 )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