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高青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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