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埔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與被告 曾紹華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1,87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