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丙○○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