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莊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應更正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 爰依 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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