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經檢察官釋放。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因此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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