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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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郡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勝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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