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90號原告甲○○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訴固提出書狀,並已表明上開第一及其原因事實」一項,尚無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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