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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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暫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檢察官並未聲請定執行刑,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文字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