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28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羈押為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之處分,應慎重為之,本件被告甲○○涉犯雖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惟被告有固定之住所,可隨傳隨到;且本件亦無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家中尚有高齡老母,仰賴被告照顧, 爰具保 聲請本院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雖稱其並無逃亡及串證之虞,然本院裁定羈押之理由本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故此不足作為本院停止羈押之原因,又被告之家庭因素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可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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