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