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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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