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2093號債權人 林穗豪
林美穗 程信瑞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程怡蓁 債務人 林華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穗豪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穗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程信瑞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0年10月起至101年4月、109年6月、115年4月止,每月15日分別給付林穗豪、林美穗、程信瑞新臺幣3,000元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該部分逕以支付命令為請求,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