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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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丙○○
遵尼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徐美麗法官劉定安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英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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