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小上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首先本人要說的是,裕祥汽車企業社是我經營YU-八八三二克萊斯勒,甲○○之車,是本人買進修護之後再轉賣。此車是喜美汽車,九如營業所組長 詹義明 先生,介紹該車,才買進修護。
二、該車買進時,車後嚴重受損,根本不能行駛,有當時未修護時照片乙張為證。但甲○○說該車賣時就可行駛,實之不解。
三、賣此車之人,是他丈夫、 吳光晏 ,當初言明二十六萬元成交。 陸萬 元定金、貳拾萬台灣產物公司賠付時,一手交錢,一手交車籍資料。但是吳光晏並未依此行事,拿了陸萬元又多給他壹拾肆萬,合計貳拾萬元整。之後就行蹤不明,之間經本人一再催促,就是不出面處理,本人在無法之下,在高雄地方法院告他詐欺,終結因民事賠償,有地方法院證明為證。
四、該車自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雙方立下買賣合約書,至今已一年半之久,為何吳光晏拿不出車籍資料辦理過戶,心疑之下,到監理處查明原因才知該車至今仍在貸款之中,事實已明顯。甲○○與吳光晏兩人,拿了貳拾萬之後,並沒去清償貸款,車籍資料仍在貸款公司,所以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兩人違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已是事實,怎可反過頭來說我陸萬元不給他還要利息賠償,法官若依此判決,怎可平息我心。
五、該車在八十七年四月中已在裕祥修護完成,當時市面價錢有叁拾萬左右,經一年半催促要吳光晏拿車籍資料過戶,至今仍無下文。經一年多來市面上該車已剩下捌萬元左右,折價就有貳拾萬元左右,而且今年牌照稅、燃料稅約肆萬元也未繳,合計貳拾陸萬元。
六、吳光晏、甲○○因違法動保交易,讓我損失貳拾幾萬損失,而且將車禍車賣給我,修護之後也無行照上路行駛,更沒車籍轉讓買賣,守著輛空殼車,當中損失又由誰來承擔。
七、經甲○○母親得知,吳光晏至今已下落不明,是否因此事避之不見,有待查明。
八、以上備有照片乙張、法院證明書乙張、吳光晏與對方發生車禍和解書乙張為之證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莊松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