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疑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號聲明疑義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疑議人因殺人案件(本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略以:原判決以被告 許英龍 所供,據以認定聲明疑義人甲○○持刀刺殺 周坤德 ,及事實欄認定被告 涂祐祠 持刀刺殺周坤德後,聲明疑義人自涂祐祠手中取走開山刀亦對周坤德砍殺,均有嚴重錯誤,實則該開山刀係許英龍自涂祐祠手中拿取後砍殺周坤德,再交給聲明疑義人,其並未持刀殺人,原判決認定有誤云云。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聲明疑義應係對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有最高法院27年度聲字第19號判例可資參照。
查本件聲明疑義人係對原判決事實之認定及理由之論述有所質疑,並非對於判決主文聲明疑義,揆諸前開規定與判例意旨,其聲明疑義顯然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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