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40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4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33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036號、併辦案號93年度偵字第3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送達於00年00月0日生效,玆竟遲至95年1月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4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