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86號聲請人 趙福龍
弄7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受命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