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4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200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20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緝字第361號、98年度毒偵字第16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214號),由本院合併審理,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黃麗玉通譯許季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4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88年4月8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7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及89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及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1734號、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423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1年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95年7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於96年2月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警查獲:
㈠96年6月11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街○
巷46之5號住處房間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摻入香菸後,吸食含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煙氣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於同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以及甲○○所有而預備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
㈡97年4月5日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房間內,以前述同一方
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而於同年月7日下午2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康寧街口,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98年1月7日某時許,在其前揭住處房間內,以前述同一方
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年月9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仁智街口,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麗玉
法官高增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074公克,驗後淨重││││0.047公克)│├──┼────────┼───────────┤│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重0.176公克,驗後淨重││││0.14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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