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陶金鳳 被告 周美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美玲被訴毀損等案件,經原審法院為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周美玲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被告 廖本儀 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皓凡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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