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劉采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更
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
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聲請人戶籍地址係新北市
○○區○○路○○號9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債務
清理調解之聲請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