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黃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0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黃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