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林坤仲
被 告 陳信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0日上午9時12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