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0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林坤仲
被   告  陳信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0日上午9時12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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