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5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姜淑嬌
訴訟代理人 張 儷馨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國滄 等二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反
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訴請交還土地之面積為5平方
公尺,依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