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被 告 謝侑霖 原名 謝世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被 告 謝侑霖 原名 謝世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