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07號
原   告  蔡楨宏
被   告  賴黃玉嬌 即高明車行.
被   告  賴境篷
被   告  賴俊宇
被   告  賴俊良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13日下午2時
5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除於民國100年7月8日向付款銀行提示系爭支票外,如
於上開提示日前亦有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之情形,應向法院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請兩造就票據法第132條規定於本件
之適用提出說明。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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