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鴻偉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鴻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玻璃球吸食器│貳個│├──┼───────┼──┤│二│吸管│貳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