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年度速偵字第3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仁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