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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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甲○○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