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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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50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88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247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92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曾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96年度聲再字第144號受理,並於96年9月10日以其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在案,此有本院該案裁定正本1件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聲請人又執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