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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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7鄰北坑27號)於民國96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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