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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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