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回復原狀所須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