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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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起至95年11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5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4,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