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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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庚○○被告壬○○
號癸○○
10號巷7之辛○○
10號寅○○
巷10子○○
10號號丑○○
巷7之乙○○○丁○○己○○
號甲○○
10號丙○○
號卯○○○
之1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會同兩造及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