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金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忠全選任辯護人鍾孟杰律師被告李朝茂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許進德 律師被告 陳柏成 選任辯護人 陳怡倩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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