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明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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