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丙○○律師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