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85號聲請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足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奕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