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律師
丙○○律師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並分別於95年2月25日、95年
4月25日各裁定延長羈押1次。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姝伶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