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二七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8月10日94年度訴緝字第27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