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048號、3074號、3750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他字第1376號、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玖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無固定住居所,堪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5年4月19日予以羈押,並於95年7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95年9月13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業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